| 索引号: | 1141140075073437XX -sqssfj-00000075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司文〔2019〕75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515号)、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司文〔2018〕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及县(区)人民调解中心或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本意见所称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本意见所称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本意见所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等。
本意见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等补助费。
本意见所称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在司法行政部门正式备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用于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生活补贴、办案(业务)补贴和调解过程中专家咨询费。
第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按照市、
县(区)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明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核定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业务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每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县(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每年按常住人口数不低于0.3元/人的标准执行,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按照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分别每年1000元、3000元、5000元,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按照《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市级人民专职调解员聘用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由县(区)级财政承担。
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人每月补贴按不低于同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委员补贴标准执行,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后,可以申领案件补贴。案件补贴按照“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发放。补贴标准为:
1.口头成功调解简单矛盾纠纷,有口头调解协议登记表,成功录入河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每件补贴20-50元;
2.成功调解一般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履行,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录入河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每件补贴50-200元;
3.成功调解重大矛盾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录入河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每件补贴200-500元;
4.成功调解疑难矛盾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录入河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每件补贴500-1000元。
专家咨询费标准:每个案件按照100-300元补贴。县(区)专家库人员原则上每件不高于200元。
第六条 本意见第五条所称简单矛盾纠纷是指事实简单、清楚,无需调查取证,当场以口头方式调处成功,涉案金额在1千元以下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合同、土地等常见纠纷。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及人数3人以下,且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宅基地、轻微人身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的传统型纠纷;
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涉案金额3-10万元的矛盾纠纷;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周期性长等特点的民事纠纷;跨乡(镇、街道)的矛盾纠纷;
疑难矛盾纠纷是指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有重大人身伤害或涉及1人以上死亡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到市、进京赴省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多年信访积案,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涉案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纠纷;县级以上政府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等。
第七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卷宗整理装订完毕送交司法所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司法所于当月填写《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审批表》,连同卷宗汇总上报县(区)司法局审核;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由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初审合格后,填写《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审批表》,连同卷宗汇总上报同级司法局审核;其他类型人民调解组织案件补贴发放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人民调解案件录入信息系统的相关时限和录入要求,参照《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案件录入工作的通知》(豫司办〔2018〕23号)执行。
第八条 市、县(区)司法局分别对所辖调解组织上报的卷宗和《审批表》按照补贴原则、等级、标准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协助案件经办人完善手续后,市、县(区)司法局将办案补贴发放给案件经办人。专家咨询费一并审查办理。
市、县(区)司法局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台账,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调解员的办案补贴按时足额兑现。
第九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经费。对骗取、截留、挪用经费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条 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
解员补贴。
第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不低于”“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各县(区)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8日
商丘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