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68-sqssfj-00000083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以案释法案例库 |
【以案释法 】2024年 第三期丨屋外露台若非专有改造利用需谨慎
自己花钱改造屋外露台加装阳光房、假山、水池、花池为啥被告了?划重点未经共有部分业主同意个别业主无权搭建构筑物。
田某某购买了商丘市某小区房屋一套,该房屋露台为唐某某等4人所有的商铺楼顶。田某某在该露台上加盖了阳光房等附属物,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认定上述构筑物为违法建筑。目前,该阳光房部分已被拆除。唐某某等4人认为其他未拆除的假山、水池、花池等构筑物亦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田某某予以拆除,便诉至商丘市梁园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露台未作为附属露台列入田某某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证中,故该露台应属业主共有部分而非田某某专有部分,田某某对该露台的利用未经共有部分业主同意且超过了合理利用范围,故判决田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清除上述构筑物。田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首先,可否在露台搭建阳光房等构筑物,关键在于露台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自家房屋外的露台不一定就属于自有,需依据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证综合判断。
另外,露台若属于共有部分,业主擅自开发利用就可能造成对其他业主物权的妨害,其他业主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请求清除有关妨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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