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75073437XX -2021-0000003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9-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对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54461号提案的答复
市委政法委:
为协助贵单位办理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刘献丽委员提出的关于“坚持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案。现结合我局职能和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刘献丽委员在提案中提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参与,尽可能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宣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商丘市司法局牵头成立公检法部门为成员的商丘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商丘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多部门协作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截至2019年12月31日,商丘市共选任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民监督员806名,实现了8县(区)全面盖,受到省司法厅肯定。2020年7月2日,出台《商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商丘市司法局 商丘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商丘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商司文〔2020〕50号)《商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商丘市司法局 商丘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修订商丘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商司文〔2020〕51号),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纳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进一步提高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公开性。
在下一步人民选任工作中,市司法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继续加强与市人大法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工作对接,充分发挥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作用,指导各县(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条件选任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参与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感谢市政协委员刘献丽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关切和支持,恳请多提宝贵指导意见和建议,鞭策我们把工作做的更好。
2020年9月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丘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3396505
联系人:吴强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