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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司法局关于《商丘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请输入该信息来源单位 发布时间:2025-10-21 16:59:3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印发了《商丘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定》起草背景和目的

  政府立法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关键构成,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规范权力运行并为国家治理提供坚实制度支撑的核心保障。我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已制定出台政府规章2部。但由于政府立法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流程环节多,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活动,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商丘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二、《规定》起草依据

  起草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办法等五项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立法四合审查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政府立法三会两评工作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前期工作

  为了做好《规定》编制工作,市司法局组建工作专班,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上位法,认真梳理加强和改进河南省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我市立法工作的实践情况,通过组织立法咨询专家、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查论证,并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此《规定》。

  四、《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基本原则、立法权限、职责分工等内容。明确了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章立项,包括项目征集、申报材料要求,明确了不予立项的情形;规定了立法计划拟定、批准、执行及调整程序和要求等。

  第三章起草,包括起草主体、起草要求等,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立法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有关组织参与起草,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各类评估及审查。

  第四章审查,包括详细规定了审查材料清单和未按要求递交材料的处理方式,明确了暂缓审查或退回材料的情形,以及调查论证、协调争议处理等。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规定了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通过决定,由市长签署命令并及时按照规定公开发布。

  第六章备案、后评估及其他规定,明确了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规定了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情形,以及规章的解释和清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本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本规定的施行日期。

  五、《规定》主要特点

  明确了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为了提高我市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水平,设立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立项阶段,申请立项单位应当经本单位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立项申请。审查阶段,强调了应当坚持“四合”审查的要求。对规章后评估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规章后评估工作。

  六、在征集群众意见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设立立法联系点,创新和拓宽公众参与规章制定的途径和方式”,第十一条规定了在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时,会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并且要求时间不少于30日。在文件起草阶段明确要求,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审查阶段,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七、在审查环节做了哪些规定?

  明确了审查规章送审稿时应递交的材料:送审稿文本、起草说明、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汇总表、参阅资料、评估材料、审查报告、送审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当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限期补正。强调了围绕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进一步明确了“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起草单位”的情形。

  八、在解释和清理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在规章解释方面,规定了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由规章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草拟解释文本。

  在规章清理方面,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或者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本市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九、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解读机关和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商丘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370-3263086


终审: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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